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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全国范围殡葬、假肢等8个民政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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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全国范围殡葬、假肢等8个民政职业技能鉴定时间定在2008年3月进行

民政部发布关于在民政系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在民政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是民政行业从业者主动适应社会、提高自身素质和竞争力的需要,也是当前民政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为使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顺利开展,近日,民政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发布了《关于在民政系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民函〔2007290号),殡葬、假肢等8个民政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时间年底完成,首次全国范围的鉴定时间定在20083月进行。《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七个方面:
  之一:与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并轨,民政行业特有职业的有关培训和鉴定统一纳入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
  统一政策,实现民政职业技能鉴定与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衔接并轨。职业技能鉴定是在原有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政部人事教育司综合管理和指导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民政部制定颁布的民政行业特有职业国家职业标准是实施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的依据,各地应严格遵照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独立开展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应当按照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部署,纳入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经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涉及民政行业特有职业的有关培训和鉴定也要统一纳入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并做好衔接并轨工作。
  之二:规范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按国家职业标准和规范的培训教材进行培训,培训机构实行备案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参加鉴定人员必须从事本职业达到规定年限,或接受正规职业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我部将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要求、分级培训、提高质量的要求,重点开展师资、考评人员和示范性培训,并对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机构实行备案制度,准予备案的培训机构名单将由部人事教育司分批向社会公布。培训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进行,并使用规范的培训教材。
  之三:鉴定公告民政部网站发布,殡葬、假肢等8个民政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时间年底完成,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准备工作有序开展
  首次全国范围的鉴定时间拟定在20083月举行,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届时将在民政部网站上发布鉴定公告。鉴定范围为殡仪服务员、遗体接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假肢师、矫形器师共8个民政特有职业。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部里的统一计划和要求,做好本地区鉴定工作的统筹规划,督促鉴定站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各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要在省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鉴定需求,制定鉴定工作计划,组织好报名和鉴定等工作,并于20071231日前将《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计划表》(见附件)报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之四: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报名工作,鉴定站自身建设十分必要
  已建立鉴定站的地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整合内部资源,明确责任部门和专门人员,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资金落实、任务落实,积极开展鉴定场所、设施的检查。尚未建立鉴定站的地方要积极筹备,根据《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申请建站。
  之五:民政系统职业院校在校学生推行双证制,通过参加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要求,民政系统所属的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通过参加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强化民政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水平,促进就业,满足社会需要。
  之六、经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合格颁发的民政部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水平的认可
  民政职业技能鉴定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标准,通过民政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与认证的活动。经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合格颁发的民政部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水平的认可。各地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有关政策,将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民政从业者培养、选拔、使用、激励及落实工资待遇的重要凭证。
  之七,高度重视,抓好专家、培训师资、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考务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专门培训,规范行为,确保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和各地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机构要严格执行《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民办函〔2005127号),以高度的使命感,抓好专家、培训师资、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考务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专门培训,规范行为,把质量作为鉴定工作发展的生命线,切实抓好宣传、培训、建站、鉴定、持证上岗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推进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扎实、有序、健康发展。各地在推进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民政部人事教育司联系。
  
  【相关链接】自20049月劳动保障部批复同意我部开展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以来,我部开展了大量基础性的工作,论证增设了民政类新职业,制定颁布了涉及殡葬、假肢矫形器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组织编写了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程,建立了40余个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站,培训认证了数百名考评人员,初步建成了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目前,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全国性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即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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